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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19-04-30 14:56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黄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鄂办文〔2014〕73号)精神,设立黄石市农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委市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市农垦局的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下放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委市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新农村建设、农业农村改革、“三农”发展调研等职责。

          (三)划入原市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承担的扶贫开发、水库移民工作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农垦、农村生态能源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引导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三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主持制定全市农村改革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及文件。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市委市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农业、农村发展战略的调查研究,制定新农村建设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市直部门在农村改革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任务、目标及具体实施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指导全市“四化同步”试点建设,负责新农村建设的年度目标考核,全面掌握全市农村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动态,搞好宣传、总结、评比及表彰工作。会同财政等部门拟定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组织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县(市)区各级资金配套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三农”工作决策部署。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职责。提出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创新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调处。指导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工作。指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监督农民负担“一票否决”责任追究制落实;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和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指导扶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涉农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依法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根据授权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和省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负责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管理。负责全市牲畜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动植物防疫检疫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参与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牵头管理外来物种。依法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监管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九)指导农业防灾减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物质、资金的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负责农业信息化建设,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的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一)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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