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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栏目: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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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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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黄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类型黄政办发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23〕5号
        发文日期2023-02-02 10:33:31 发布日期2023-02-02 10:33:31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日

        黄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湖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高温、强对流、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气象灾害防治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分级管理、属地负责。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分级管理,气象灾害发生属地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机制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

        2.1.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成立黄石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黄石军分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市场管理监督局、市政府研究室、黄石海事局、市气象局、武警黄石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广播电视台、国网黄石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1.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2市级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决定气象灾害防御和救灾重大事项;

        (3)协调相关地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决定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与终止。

        2.2.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指挥部的各项日常事务和临时交办的工作;

        (2)汇集灾害性天气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报市指挥部,并按照需要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3)提出启动、调整、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

        (4)建立应急会商机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会商研判;

        (5)根据指挥部授权起草发布关于气象灾害应急方面的新闻和信息,起草市指挥部的各种命令、通告、公告等文稿;

        (6)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参加、筹划、组织有关的气象灾害事件应急演练。

        2.3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市一级对应的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4基层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乡镇(街道)应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人,设立兼职气象信息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本区域气象灾情及特殊天气现象的收集和报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科普宣传、应急联络等工作;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及有关单位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3预防、监测和预警

        3.1预防

        3.1.1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根据气象灾害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发挥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指导作用。

        3.1.2避难场所准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设立场所及路线标志,制订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及时、安全躲避。

        3.1.3应急队伍准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各类应急队伍建设,配备必要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1.4应急预案演练

        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3年至少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1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演练应立足于实战,强化应急意识,熟悉应急程序,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

        3.1.5应急宣传培训

        属地人民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

        3.2监测

        3.2.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应急、农业、生态环境等监测系统建设,优化站网布局,加强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2.2信息共享

        各成员单位应在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下建立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气象灾害预警。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进行预警。

        3.3.2预警报送

        气象部门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及时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迅速向属地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

        4.2预案启动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气象部门报送的气象灾害预警后,组织会商会议,进行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报指挥部研究决定。一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报市委、市政府并提出启动建议,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决定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由副指挥长决定启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的汇总,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并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调整信息,指挥部研究决定相应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3分部门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入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状态,依据《黄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部门情况,分灾种和等级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实施细则。明确各类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流程,必要时应采取停课、停产、停业、停航、道路交通管制、旅游景区景点关闭等措施。

        4.4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分灾种响应见附件2。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属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处置。

        气象灾害严重受灾区域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

        4.7灾害信息发布

        属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发布气象灾害信息,确保灾害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气象灾害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授权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

        气象灾害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组织和平台、求助渠道、救援情况等。

        4.8预案终止

        灾害性天气过程结束,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解除信息,指挥部研究决定终止响应。

        5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灾害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复盘,分析应急经验,查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提高应急工作水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5.3灾害保险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应急保障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人力保障

        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2财力保障

        属地人民政府按照现行人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必要的应急工作经费,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对受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省和中央财政支持。

        对受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政策,报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3物资保障

        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对于气象灾害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6.4电力和通信保障

        电力部门要做好受灾区域电力设施抢修和应急供电工作,确保电力供应保障。通信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设施受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单位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6基本生活保障

        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属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7预案管理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重大)、四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由于各种灾害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黄石市重大气象灾害分级标准见附件3。

        8.2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

        暴雪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雪量达10毫米或以上。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往往造成大范围剧烈降温、大风和雨雪天气。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

        强对流是指伴随雷暴现象的对流性大风、冰雹、短时强降水天气。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着降低的天气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