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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栏目: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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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市城管委 时间: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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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黄石,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黄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2022年1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政府令公布该《办法》,并明确《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三十五,通过对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节作出重大制度设计,建立全链条全环节、协同共治的监管体系,为打造生活垃圾分类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奠定基础。

        坚持民主立法努力提升规章质量

        垃圾分类涉及每家每户,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开门立法,问法于民,通过报刊、电视、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媒体和现代通讯手段发布公告、消息,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和讨论,激发公众参与立法的热情,广泛凝聚了社会共识。

        在草案起草阶段,全面征求了政府部门、法律顾问、人大代表、高校学者、行业专家、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了立法听证会。据不完全统计,立法团队深入各县(市、区)实地调研社区、企业57个,收集意见和建议近300条,市司法局、市城管委主持参与的各类座谈会、调研会、评估会、论证会10余场(次),参加220人(次),为《办法》后续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认真研究、梳理,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生活习惯和需求,对反应较为集中的分类投放、运输和处置等焦点问题,在《办法》中一一进行了回应,统筹兼顾各个环节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

        坚持科学立法,注重规章可操作性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到最后的分类处置主体不一、环节众多,要求环环相扣、互相监督、形成闭环。《办法》在制定过程中,重视细节问题,使《办法》更具可操作性。

        一是确定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是分类管理的首要问题。 《办法》将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并对每类垃圾作了列举阐释,同时对市民所关心的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等也进行了回应。

        二是建立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的培养需要一定的时间,也需要督促和引导。《办法》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或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对机关、团体、车站、公园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也规定了管理责任人。同时对管理责任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要求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或收集点,指导、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分类投放,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等。

        三是设立制约措施。《办法》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同时也设立了相互制约措施。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发现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重新分类,未进行重新分类的,可以拒收,并向城管部门报告;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个人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规定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分类收集、运输,拒不改正的,向城管部门报告。

        倡导全员参与,注重规章实效性

        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实行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有效的督促引导,让更多人行动起来,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办法》总则中明确了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负责、因地制宜的原则引导示范、分步实施工作思路。《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源头减量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公众开放活动。广播、电视、商场、公交等各类媒体、公众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应开展公益宣传。同时,《办法》规定开展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创建活动的,应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办法》通过细化社会各界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构建完善分类责任体系,引导多方主体同抓共管,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全员参与生活垃圾治理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