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分为总则、市场环境、开放环境、政务服务、法治保障和附则六个章节。
《条例》在“法治保障”章节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需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12种情形。
未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滥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
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形式违法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恢复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或者退出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以及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对市场主体作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法定权限的政策承诺,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改变承诺的,或者未及时、全面落实惠企政策和纾困帮扶措施;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拒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时,未按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有关方面意见;其他履行法定职责不力,存在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
原文件:http://gjj.yzjdxc.com/zwgk/zc/gfxwj/202212/t20221201_971164.html